程宇集团有限公司

程宇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祥宇建筑有限公司与清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30民初973号之一 原告:程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清涧县嘉富广场写字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3059333114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祥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清涧县嘉富广场写字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30MA704L2G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陕西省清涧县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830016092288P。 法定代表人:***,任职局长。 原告程宇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祥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程宇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祥宇建筑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宇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祥宇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宇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祥宇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602元,减半收取计44801元,由原告程宇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祥宇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