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勘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勘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焱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725民初1274号
原告:贵州勘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85485334B。
法定代表人:刘贵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镜荣,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松,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贵州焱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朝阳村茗桂花园金碧轩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lMA6J18TB7D。
法定代表人:严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勘设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焱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收费通知等材料,限原告自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1元,本院指定的期限届满后,原告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卢丹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汤胜波
书 记 员 宋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