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304执保386号
申请人湘潭市佐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林四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市佐罗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林四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市佐罗贸易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市佐罗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林四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湘潭市佐罗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