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391执保413号
原告:淄博优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鲁中装饰材料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D9WRK6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龙腾大道特**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90554138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腾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龙王咀龙场(四队集中供养房和二分场场部)**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31GP8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林四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矮林村**信用代码91420117695323841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纽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南栗社区仓盛中路**信用代码91130108MA08GT1D3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久鼎烽新材料科技(淄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中润华侨城**配套商业综合楼**用代码91370303MADH5ML2G。
法定代表人:赵悦,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淄博优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北腾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林四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纽邦商贸有限公司、久鼎烽新材料科技(淄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名下的银行存款21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淄博煜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北腾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林四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纽邦商贸有限公司、久鼎烽新材料科技(淄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10000元。
二、如被告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北腾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林四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纽邦商贸有限公司、久鼎烽新材料科技(淄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211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凡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