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临沂广茂元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1655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广茂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邑县平邑街道金花路商贸城东沿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TXEYE8E。
法定代表人:秦卫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嘉,临沂兰山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龙腾大道特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90554138T。
法定代表人:江福兵,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恒诺创通高科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刘镇村62号1至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2P1P2N。
法定代表人:杨国胜,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林四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矮林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95323841P。
法定代表人:李小兵,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冠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二雅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YJ5H0X。
法定代表人:肖梓清,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千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789号2幢二楼24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J2XBM9G。
法定代表人:肖秀明,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方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左口乡雌龙源村富安前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MA2H0U6L8B。
法定代表人:肖秀明,经理。
申请人临沂广茂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恒诺创通高科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洲分公司、武汉林四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冠道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千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方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临沂广茂元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恒诺创通高科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洲分公司、武汉林四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冠道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千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方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11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恒诺创通高科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洲分公司、武汉林四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冠道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千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方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11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广茂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