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4020号之一
原告:鸿正(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六路泰然科技园213栋二层20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D2049A。
法定代表人:刘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武汉冠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二雅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YJ5H0X。
法定代表人:徐利彬。
被告:杭州千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789号2幢二楼24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J2XBM9G。
法定代表人:肖秀明。
被告:武汉林四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矮林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95323841P。
法定代表人:李小兵。
被告: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龙腾大道特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90554138T。
法定代表人:江福兵。
被告:武汉鼎实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学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PN7D2R。
法定代表人:赵威。
原告鸿正(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冠道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千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武汉林四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鼎实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鸿正(深圳)实业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等均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通知》明确将涉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诉讼案件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汇票出票人、兑票人均为武汉鼎实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案涉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柯尊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