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超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捷坤门业有限公司与湖南超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3民初89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捷坤门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长沙市浏阳市环保科技示范园,居住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中建芙蓉嘉苑31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陈佳宝,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超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377号中扬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俞鹏里。
本院在受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捷坤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超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湘0103民初893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超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湖南超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超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超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方群英
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
人民陪审员  葛自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