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超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超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寿康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202民初4344号

原告:湖南超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鹏里。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小晖(特别授权),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寿康医药有限公司(曾用名:寿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磊。

原告湖南超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然消防公司)诉被告寿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超然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小晖,被告寿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超然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30万元,并自2017年3月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至保证金归还之日;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8日,原告超然消防公司与被告寿康公司(历史名称寿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怀化市医养之都项目消防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在怀化市寿康医养之都全部消防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工程保证金50万元,签订合同时交30万元,进场开工5个工作日交足50万元。工程完成50%时,甲方返还保证金30%,主体完成返还30%。工程完成90%时,甲方返还保证金20%,全部完成竣工验收退清2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交付了30万元保证金,但该工程一直未能正常施工,且被告不愿退还保证金,故双方发生纠纷。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寿康公司辩称,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原告超然消防公司(乙方)与被告寿康公司(甲方)签订《怀化市医养之都项目消防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医养之都全部消防工程,总建筑面积约31万平方米;施工时间为2017年7月30日,由于甲方原因超过规定时间乙方不能进场施工,甲方应退回乙方工程保证金,本工程合同继续有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工程保证金50万元,签订合同时交30万元,进场开工5个工作日交足50万元。工程完成50%时,甲方返还保证金30%……;合同并就承包内容、承包方式、承包质量、工程单价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转款30万元,并备注“消防工程保证金”,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湖南超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叁拾万¥300000.00元。”此后,因工程未能如期施工,原告向被告追索保证金未果,双方形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工商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怀化市医养之都项目消防工程总承包合同》、《收据》、转款记录和庭审笔录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超然消防公司与被告寿康公司于2017年3月8日签订的《怀化市医养之都项目消防工程总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保证金30万元,但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让原告进场施工,依照《怀化市医养之都项目消防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施工时间为2017年7月30日,由于甲方原因超过规定时间乙方不能进场施工,甲方应退回乙方工程保证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寿康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故对原告的诉求,本院均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寿康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南超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3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后续资金占用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保证金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寿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刘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