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超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瑞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39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瑞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枫林三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石乐云。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浦畅,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益阳市资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超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377号中扬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俞鹏里。
上诉人湖南省瑞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罗浦畅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超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3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向湖南省瑞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罗浦畅送达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告知湖南省瑞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罗浦畅应于2020年1月24日之前预交案件受理费16666元,湖南省瑞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罗浦畅未在上述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省瑞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罗浦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伏华
审  判  员  郭柏奎
审  判  员  邓 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杨威
书记员(兼)  杨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