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超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超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81民初1652号
原告:湖南超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中扬大厦**。
法定代表人:俞鹏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高嵩,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宁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华兴。
原告湖南超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成林粤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超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超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超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5元,减半收取5103元,由原告湖南超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嫣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雷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