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超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超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4民初20741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群,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超然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向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又于诉讼中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沙黎淳






书 记 员


施彩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