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15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雄日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四路**宝立方**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06055。
法定代表人:曾少荣。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北梅林坳三路梅林办公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873XP。
法定代表人:江炳坤。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雄日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14172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28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本金2669945.83元,利息550632.17元,受理费15487元,执行费34760.65元。其中3100606.5元已被另案保全。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4172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84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4172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84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锦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