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2753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4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朱玲,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雄日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雄日太阳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粤0306民初44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雄日太阳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440,000元的财产。现因被申请人***对(2021)粤03民终52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故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解封申请书,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在深圳市雄日太阳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06055)持有的股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在深圳市雄日太阳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06055)持有的股份;
以上解除查封、冻结的金额以人民币2,440,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