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深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72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江炳坤。
被执行人:广东深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曾少荣。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深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25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金额为1651895元,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38742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需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0306民初259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