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广东深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47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文心五路11号汇通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G34790406T。
法定代表人:吴波。
被执行人:广东深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文汇社区前进一路269号冠利达大厦1栋1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06055。
法定代表人:曾少荣。
申请执行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广东深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328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本金360000元,执行费530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28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28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锦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