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恢185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雄日太阳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522060-5,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四路198号宝立方A座501。
法定代表人曾少荣。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雄日太阳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债权,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请求并申请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5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伟豪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