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达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11308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4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朱玲,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雄日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粤0306民初44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雄日太阳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44,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解封申请书,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雄日太阳能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案号为(2020)粤0306执15173号中执行款人民币1,648,769元的冻结【原查封案号:(2020)粤0306执保10355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