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11308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4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朱玲,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雄日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粤0306民初44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雄日太阳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44,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解封申请书,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雄日太阳能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案号为(2020)粤0306执15173号中执行款人民币1,648,769元的冻结【原查封案号:(2020)粤0306执保10355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