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1735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4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朱玲,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雄日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四路198号宝立方A座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06055。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雄日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20日申请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雄日太阳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44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申请人***及担保人王旭东提供其名下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及担保人王旭东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宝城71区创业一村1-3-5栋3座305的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雄日太阳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44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黄伟豪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