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15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优卓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双江口镇槎梓桥村杜家桥组。
法定代表人:龚铁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隆平高科耕地修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车站北路459号证券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杜志艳,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优卓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隆平高科耕地修复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19)湘0124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优卓牧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优卓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优卓牧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24元,减半收取1512元,由上诉人湖南优卓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祥伟
审判员 熊 伟
审判员 刘朝晖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范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