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995号
原告:互盛(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399号4幢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后海西社区青岛新材料科技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互盛(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互盛(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互盛(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互盛(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722.5元,由原告互盛(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