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交电家电电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交电家电电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虞山镇歌妮美容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11914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交电家电电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周行金家浜路2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03666650N。
法定代表人:王建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文,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歌妮美容院,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珠江东路96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PTA322G。
经营者:朱静婷,女,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琪,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琪,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交电家电电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歌妮美容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常熟市交电家电电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交电家电电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交电家电电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44元,由原告常熟市交电家电电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栋明
人民陪审员  须 耘
人民陪审员  顾佳怡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谭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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