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7执115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诚捷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呙德红。
被执行人深圳市坤盛隆科技有限公,住所地广**省深圳市市。
法定代表人刘树松。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诚捷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坤盛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坤盛隆科技有限公司须支付申请人深圳市兴诚捷精密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85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67元、保全费2198元以及本案执行费4184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95149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本院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就被执行人于诉讼阶段已被实施财产保全的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本案须待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条件成就后方可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本院依职权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翟新立
执行员 黎 君
执行员 付宇浩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蔡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