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诚捷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诚捷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为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83财保12号
申请人:深圳市诚捷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圳美新村同富裕工业园富川科技园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8519259J。
法定代表人:呙德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涯、李佳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江为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仙女镇江汉大道与仙女四路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MA492BM46P。
法定代表人:赵晓营,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诚捷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江为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开户账号42×××95的存款,限额3456000元。申请人深圳市诚捷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电子担保书(编号:0121420504060402000004)提供担保。2021年4月21日,宜昌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诚捷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江为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开户账号42×××95的存款,限额3456000元,冻结期间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诚捷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金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熊珊珊
书记员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