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5637号之二
原告:***,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谋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汇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广汇凤凰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8022231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宜兴市瑞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志泉村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292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汇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宜兴市瑞大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周 洁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