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长丰红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8876号之一
申请人: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荣祖,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岩,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丰红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下塘镇内河街北段西侧1幢。
法定代表人:宋沈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艳艳,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圣翔,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丰红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沪0105民初887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丰红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28,559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丰红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28,559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缪景好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钱静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