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7民初8595号
原告: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荣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岩,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告:德州冠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沈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艳艳,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圣翔,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冠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3元,减半收取计2,13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13元,合计为3,64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杜 娟
书 记 员
李淑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