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8503号之三
本院对原告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冠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日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8503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中存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沪0104民初85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诉讼费1,445元,由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建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绍远
书 记 员 王绍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