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德州冠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8503号之一
原告: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荣祖,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岩,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德州冠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沈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艳艳,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冠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建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绍远
书 记 员 王绍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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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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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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