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德州冠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850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荣祖,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冠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沈建,执行董事。
申请人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冠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应予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冠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和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建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绍远
书 记 员 王绍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