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金昌迪生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3404号





申请人: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荣祖,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岩、刘松,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申请人:******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
法定代表人:卢家建。
申请人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能发电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O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1340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能发电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撤销对被申请人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能发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嵘






书 记 员


魏 然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