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3404号
申请人: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荣祖,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岩、刘松,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申请人:******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
法定代表人:卢家建。
申请人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能发电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O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21)沪0104民初1340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能发电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撤销对被申请人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能发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嵘
书 记 员
魏 然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