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台某某环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执4044号
申请执行人: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甘肃上航电力运维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荣祖,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台**环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
法定代表人:唐致玉,该公司总经理。
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台**环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21701号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高台**环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甘肃上航电力运维有限公司)运维费115,000元,若被告高台**环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则需支付原告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11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款项支付至如下账户:账户名: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号:X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光明支行)。因义务人高台**环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高台**环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高台**环保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武 博
审 判 员  毛 成
审 判 员  吉 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沈 懿
书 记 员  刘慧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