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23180号
申请人: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建工西街3号金雨大厦1101-11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武路光伏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能发电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能发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担保人华安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担保金额为2,000,000元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能发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