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能发电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23180号 申请人: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建工西街3号金雨大厦1101-11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武路光伏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华卫星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能发电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能发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担保人华安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担保金额为2,000,000元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能发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