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凡枝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凡枝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执95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凡枝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赵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清松,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凡枝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2018)沪0105民初19398号民事调解,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24,245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
时间
执行内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向被执行人**(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至被执行人**(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调查财产及下落情况,未有结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委托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清松下落情况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委托股权登记法院冻结被执行人**(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股权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对被执行人**(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次执行过程,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不再经营,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青
审判员顾首明
审判员朱佳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禹
书记员蔡元媚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