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冀0203民初364号
本院在审理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诉迈格钠磁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3元,减半收取2197元由原告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