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鞍山钦元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16)冀0203财保95号
申请人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鞍山钦元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鞍山钦元节设备制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鞍山钦元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5000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热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审判员:*方审判员:*蕾
书记员:戴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