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

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尔泰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冀0203民初2228号
原告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捷科技公司)与被告阿尔泰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泰科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捷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阿尔泰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亚捷科技公司为被告阿尔泰科技公司提供热处理加工服务,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热处理加工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热处理加工费50603.75元的主张有《企业询证函》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2017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但根据其提供的《企业询证函》,被告支付款项的时间应为2017年7月5日,故被告应自2017年7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4日,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具《企业询证函》,写明"下列数据均录自本公司账簿,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证明无误'处签字盖章以示确认;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处列明不符金额及说明"。在该函"往来账项"处显示,截至2017年3月31日,应收被告人民币50603.75元。2017年7月5日,被告在《企业询证函》中"数据证明无误"一栏加盖财务专用章。2018年5月10日原告来院起诉,其提交上述《企业询证函》及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主张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即为原告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询证函》中的账款50603.75元系原告为被告提供热处理加工产生的加工费,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50603.75元,并自2017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因被告阿尔泰科技公司未到庭,故本案未能协议。
一、被告阿尔泰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热处理加工费人民币50603.75元,并自2017年7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被告阿尔泰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振荣
法官助理孟静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