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冀0208民初1053号
原告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鼎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山市鼎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鼎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现原告已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剩余货款41958.6元。原告主张按照自质保期满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变更为现名称。2015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扇形段本体制造、扇形段本体改造、密排辊改造装配,合同总价款为461181元。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上述货物,被告陆续给付货款419222.4元,尚欠41958.6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业品买卖合同、发货清单、客户明细账等证据为证。
被告唐山市鼎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1958.6元,并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原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告唐山市鼎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颖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