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判决书
(2015)京知行初字第4007号
原告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第2555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长富、明淑娟,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08年12月27日修改的《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审理涉及2001年《专利法》与2009年《专利法》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制定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过渡办法,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9年《专利法》的规定。鉴于涉案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上述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第一,关于涉案专利是否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问题。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并不是提供一种新的沸石分子筛净化剂,而是提供一种天然气的净化方法,所采取的技术手段是通过逆向气路设计与通过对净化罐外部进行加热,等达到特定温度后,再通入空气再生等方式相结合得以实现。在实现该技术手段时,首先,在涉案专利权利��求1技术方案中并未限定具体的沸石类型,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从该技术领域常用的沸石分子筛净化剂中筛选,进行相应的净化,而5A分子筛又是该领域常见的可用于天然气净化的分子筛之一,故本领域技术人员选取该类型的沸石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其次,附件1’中部分也没有明确记载5A分子筛不能实现净化天然气的目的。因此,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涉案专利说明书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理由不成立。第二,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问题。根据该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记载的全部内容为依据,而不应以实施例为依据,实施例的作用仅仅是举例说明。无论是在说明书还是实施例中,均记载了净化罐外部加热使之达到的温度点值。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然气中所含杂质油类的解吸温度”等,有能力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的温度范围,故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理由不成立。第三,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问题。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将附件1’作为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附件1’公开的内容看,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当净化罐的温度加热到250℃—400℃后,再开始通入空气”这一区别技术特征,而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阶段的所有答复意见中对此均未曾评述,因此其未能证明在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附件1’技术方案中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故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司提出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理由不成立。综上,原告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专利系第98111874.7号、名称为“天然气净化方法”发明专利,专利申请日为1998年2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24日,专利权人是***。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1、一种天然气净化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①将待净化的天然气由装有沸石分子筛净化剂的净化罐上���通入,在净化罐内经净化剂常压吸附后,由净化罐下部输出;②当净化剂吸附的有机硫、无机硫、水、二氧化碳、石油达到饱和时,用以下方法对其进行再生;A.停止天然气通入,对净化罐进行外部加热,温度250℃—400℃;B.由净化罐下部向上通入空气,直至净化剂的吸附物被全部清除。”针对涉案专利权,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附件:附件1:四川石油管理局编,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1984年10月北京第1版第1次印刷的《天然气工程手册(下)》版权信息页、第43、46、47、49、56、70-73页,复印件,共10页;附件2: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共4页;附件3: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提供的证明编号为2014-NLC-GCZM-0626的文献复制证明,复印件,共2页,其列出了复印文件清单。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评述均使用附件1。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4年10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于2014年11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日向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于2014年11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的意见不能成立,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提交了附件3原件,其上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的红章和骑缝章,其主张使用附件3证明附件1的真实性。***对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认为补充意见陈述第2页第5行“小量净化空气”为笔误,应当为“小量净化气”,***对此没有意见。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当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组合方式为:(1)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2)权���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专利复审委会在上述程序基础上,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被诉决定。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附件1-附件3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驳回原告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暄人民陪审员高睿人民陪审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邢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