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远江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明德清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执1691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远江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西里17号楼1层4-103室。
法定代表人:朱利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建龙,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明德清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杉创意园一区1号2层145。
法定代表人:杨依东。
本院在执行北京博远江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明德清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明德清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明德清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劲松
审 判 员  韩毅强
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