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远江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博远江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武陟裕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民初259号
原告:北京博远江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西里17号楼1层4-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88388380A。
法定代表人:朱利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龙,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特色商业区覃怀大道北段东侧城市规划展览馆二层A24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45731W3N。
法定代表人:齐晓艳,总经理。
原告北京博远江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博远江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博远江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博远江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3元,减半收取计966.5元,由北京博远江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小亮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