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1民初2855号
原告:北京博远江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西里17号楼1层4-103室。
法定代表人:朱利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龙,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路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总经理。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博远江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李玲调解,原告北京博远江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博远江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博远江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孔祥凤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