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超倬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超倬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4民初26874号 原告:广东超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南路丰收街******。统一社会代码:91440600557329655B。 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的基本情况: 被告:***,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超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超倬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772.41元(庭审时撤回此项请求);2.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3月25日入职原告处,工作岗位为财务部门,任出纳,离职前掌管原告的保险柜钥匙,保管公司公章印签、合同、验收书、支票、银行UKEY、密码盘等重要资料和物品。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的月均工资约4200元。2020年5月19日,原告微信通知包括被告在内的公司人员于2020年5月25日早上8点开会,并于5月23日再次通知被告开会事宜,但被告25日没有按时到会,经同事示意后才于9:30到会场。会议主持人询问被告迟到原因,被告称没有收到微信信息,会议主持人认为被告的理由不成立,且会议第一部分内容已经进行过半,遂让被告先离开会场。被告对此不满,在会场当众要求原告“炒掉我”后离开会场。会议第二部分开始前,原告要求被告回到会场参加会议,但被告予以拒绝。当天,原告总经理要求被告就自己的违纪行为进行检讨,但被告仍然拒绝,原告遂向被告发出《停职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告在5月25日至27日期间停职冷静思考后再上班,被告收到通知书后随即退出公司的工作微信群,并删除了公司数位管理人员的微信,同时拒绝将其保管的保险柜钥匙交给原告,后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才于26日将保险柜钥匙和保管的物品交给原告。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商议,希望被告能够认识到自己开会迟到、不服从管理、当众闹事给公司管理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强调了被告工作岗位的重要性,表明只要被告端正工作态度,服从管理,公司将不计前嫌,但被告不予接受,并以退出微信群、拒绝交钥匙的行为宣泄不满情绪,破坏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原告认为,被告开会缺席,原告有权询问原因。被告提出的“没有收到微信通知”的理由,但又无法解释原因,实属搪塞。原告有权批评,并根据被告到场时间和会议进程决定被告参会内容。被告在会场叫嚣“炒掉我”,阻碍了公司会议正常进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原告鉴于被告情绪失控以及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对被告作出停职整改三天的决定为合理举措。既给了双方缓和的时间和空间,又保障了公司其他员工正常工作的权利。然而被告变本加厉,在公司已经明示急需财务资料等作“高新评审”工作的情况下,依然拒绝交出存放资料的保险柜钥匙,并立即退出公司的管理微信群,删除公司管理人员的微信,切断了双方之间的联系,有意脱离公司管理,为公司经营制造障碍。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在员工面前树立了负面典型,造成极坏的影响,若原告不作出相应处理,其他员工必然会如法炮制,最终导致公司无法管理员工。故原告只能发出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的通知。综上,在原告发出解除通知前,被告先是多次要求原告辞退自己,属于被告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后被告又退出原告公司的工作管理微信群,删除公司管理人员的微信,切断了双方之间的联系,在事实上脱离了公司管理,属于被告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行为。最后被告又以扰乱原告正常经营、扩大恶劣影响的手段逼迫原告发出解除通知,实为被告有意制造原告“非法解除合同”假象。原告的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系企业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和用工自主权,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非法解除的情形。而被告恶意挑起事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付诸实施,并诉诸法律,实为其以合法形式达到不法目的的手段。故原告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被告辩称,2020年5月25日被告经原告公司经理***告知,才知道需要参加开会。当天早上被告是在8时23分打卡上班(正常上班时间为8时30分),是准时到岗。被告到达会议室后,就其会议迟到向在场领导作解释,但是原告公司总经理***不听,指着会议室门口让被告滚出去。被告离开会议室后,***又让人通知被告到会议室,被告进去后又被***教育一番。被告因不想引发争吵,准备起身离开,***又称你离开这个办公室就不再是本公司的员工。被告回办公室后,***不让被告坐在自己的工位上,让被告到办公司的角落坐着。被告今年已是48岁,当着全公司同事的面坐在角落,不久又收到原告方送达的停职整改通知书。原告并当即更改了被告的办公电脑密码,强令被告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威胁如不办理,将向被告追索因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导致的损失。当天原告方收走了主要办公资料。被告坐在角落,非常伤心,确实有退出了微信工作群。但微信工作群并非原、被告之间的唯一联络方式,原告为被告配备有工作手机,此外还有QQ等联系方式,故双方联系方式并未切断。而且,原告一边要求被告办理工作交接,一边仍然要求被告到岗,5月25日至27日被告均有上班,不存在原告所述联系不到被告的情况。原告为了规避其责任,虚假陈述,有违诚信。原告违法辞退被告,损害被告的劳动权益,依法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恳请法庭查明案件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为原告广东超倬科技有限公司出纳,月工资4200元左右。2020年5月25日上午,被告参加原告内部会议迟到,被公司领导责令离开会议室。当日上午原告向被告发出《停职整改通知书》,认为被告开会迟到并当众要求公司对其辞退,态度恶劣,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决定从25日至27日暂停其工作3天,限期整改并提交检讨书。被告按照通知要求向原告移交了银行UKEY、开支票密码盘、空白支票、发票专用章等物品,并于当日下午向公司领导寄送了对该《停职整改通知书》书面异议,退出了其所在的公司微信工作群,删除了部分同事微信。次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交递钥匙指示函》,要求被告在停职整改3天将公司保险柜钥匙交给董事长***,若拒交“视为严重延误公司业务处理”。被告按要求移交了保险柜钥匙,同时移交了档案柜钥匙。5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的辞退通知》,所载辞退理由包括:1.5月25日以没有收到通知为由没有参加公司的紧急管理会议,在受到批评后要求公司“炒掉她”;2.当天无故退出公司日常管理微信群、公司群,并删除了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微信,拒绝交出公司保险柜、文件柜钥匙;3.5月26日召开临时董事会,邀请了被告参加会议,对其异议作了书面回复,要求被告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检讨,但被告当场拒绝认错。故要求被告***5月份完成手头工作,6月5号前做好交接工作后停止上班,6月份工资正常发放。被告收到该辞退通知后当即口头提出异议,随后又提交了书面回复,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辞退决定,若原告单方解除合同需于6月5日前结清工资、社保费用、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6月3日,被告向原告移交了收据、手机及电话卡、合同、办公室钥匙等。 2020年6月5日,被告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20年8月3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20】1209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1.确认被告***与原告广东超倬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25日至2020年5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向被告支付加班工资979.5元;3.原告向被告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772.41元;4.原告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1000元(4200元/月×2.5个月×2);5.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后经过劳动仲裁,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本院,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视为其接受仲裁裁决;原告仅就仲裁裁决的其中一项即“原告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1000元”提出诉讼主张,视为其接受其他裁决事项。故本院仅需围绕原告是否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1000元这一问题进行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对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与独立人格应予以充分尊重,不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教育惩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被告会议迟到,确有不当,但原告方管理人员不理会其解释,当众将其逐出会场,亦有不妥。其后双方缺少平等对话和理性沟通,冲突升级,但纵观原告所诉被告之“错误”,皆不能定性为原告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行为。原告因被告的一次迟到,从停职、责令检讨、收回工作资料,到通知辞退被告,全程不到4天,有小题大做、步步紧逼之嫌。原告单方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请求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1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广东超倬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确认被告***与原告广东超倬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25日至2020年5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 三、原告广东超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加班工资979.5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772.41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1000元,合计22751.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广东超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