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和田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和田智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07民初10247号
原告:成都和**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翼宇,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磊,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千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和**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成都和**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和**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和**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计1065元,由原告成都和**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