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越振建材有限公司

成都越振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智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0192民初2217号
原告成都越振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振公司)与被告四川*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越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丽,被告*腾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俊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腾达公司(甲方)与越振公司(乙方)签订的《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街办河池社区安置房建室外混凝土人工及室外压印地坪工程承揽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二、是否应扣减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相应损失费用。对此,本院作如下评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工程是否经过验收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而本案中越振公司系中途退场,且双方已经就退场时已完成工程面积进行了结算,对项目单价为30元/㎡亦无异议,该结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腾达公司提供了关于案涉工程总承包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施工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扣款通知单及现场照片,拟证实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并给其造成了损失50,240元,故该部分费用应由越振公司承担。本院认为,*腾达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故本院不予采信。假设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一是*腾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在约定时间内通知越振公司存在质量问题且需要进行维修、整改,在本案中也未提起反诉且并未申请相应的质量鉴定;二是该整改通知单及扣款通知单无法直接证明*腾达公司扣款损失系越振公司施工质量问题所致。综上,*腾达公司关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据此享有履行抗辩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越振公司主**腾达公司支付工程款50,283.2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欠款利息,*腾达公司主张按照当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越振公司对计算标准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本院酌定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6月9日起计算欠款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日,*腾达公司(甲方)与越振公司(乙方)签订《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街办河池社区安置房建室外混凝土人工及室外压印地坪工程承揽施工合同》,主要约定:1.乙方承包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街办河池社区安置房建室外混凝土人工及室外压印地坪工程(以下简称案涉项目);2.项目单价为30元/㎡,工程量约为4500㎡;3.施工内容为基层混凝土(不含砼)人工找点、摊铺、面层切缝、压模、不含面层罩面漆,脱磨及彩色压印,地坪包工、包含除砼以外的所有材料;4.甲方委派**管理案涉项目;5.乙方所施工出来的成品平整度要符合质量要求,面层会出现局部小针眼但不影响使用,彩色压印地坪面层起灰、起砂、混凝土开裂与乙方无关;颜色应均匀;6.乙方在施工或验收过程中如甲方认定某区域有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或者需要整改的,乙方必须3天内安排整改并达到验收合格为止;7.乙方施工完成后且经中建一局验收合格后15天内,未接到甲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通知,甲方无条件办理此结算手续,如果拒绝办理结算,视甲方对质量的认可;8.工程结算后甲方逾期付款的,逾期每天按当期银行存款利息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因越振公司中途退场,2018年5月,*腾达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对越振公司已完成施工面积进行结算,并出具结算单载明越振公司实际已完成施工面积为2009.44㎡。2019年2月1日,*腾达公司向越振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元。上述事实有,《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街办河池社区安置房建室外混凝土人工及室外压印地坪工程承揽施工合同》、结算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被告四川*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越振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283.2元及利息(利息以50,283.2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9元,由被告四川*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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