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越振建材有限公司

成都越振建材有限公司、成都正西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0113民初483号
原告成都越振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振公司)与被告成都正西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西公司)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5日、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越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告正西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针对本案案由,越振公司主张为承揽合同纠纷,正西公司主张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工程承揽施工合同,双方认可了承揽关系;其次,从具体施工内容看,越振公司的施工不涉及土建施工中的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其工作内容仅是对已完成土建施工的地坪表面作处理,该施工行为并无对应的建筑资质要求。综上,本案案由应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双方所签合同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正西公司作为定作人,其在越振公司开工前单方解除合同,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任意解除权,不构成违约。越振公司在本案中基于合同违约责任的条款要求正西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因正西公司违约不成立,故越振公司在本案所提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越振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工程承揽施工合同、工作联系函、施工现场及部分设备的图片、终止合同通知书、材料购买结算单、派工单、微信聊天记录、律师代理合同及转账收费票据等证据,正西公司提交了工程承揽施工合同、另案合同解除协议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9日,正西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越振公司签订工程承揽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越振公司对正西公司厂房内的地坪进行耐磨和固化剂施工,施工面积暂定26000平方米,单价20.50元/平方米,合同总价533000元。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的第1款约定:“……;甲乙双方未按所约定施工本合同项目,按合同总价10%作为合同违约金赔付”;第十五条第3款约定:“一方违约导致对方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对方维权支付的差旅费、取证费、律师费及诉讼费等合理费用”。2020年1月2日,越振公司向正西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称:越振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5日组织机器、人员、材料入场,但正西公司未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场地,不允许施工,正西公司应按合同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2020年1月7日,正西公司向越振公司发送终止合同通知书,称:越振公司无承建建设工程的相应资质,且由越振公司前期施工的正西公司厂区路面工程质量不合格,故通知终止工程承揽施工合同。庭审中,越振公司认可其无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关资质,但述称,本案施工不属于混凝土浇筑的土建施工,施工方式是在已浇筑混凝土的路面加入耐磨材料,之后再作抛光处理,该施工方式无对应的资质要求。正西公司认可越振公司关于施工方式的描述。就本案案由,越振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主张为承揽合同纠纷,正西公司主张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休庭后,越振公司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将案由更正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第二次开庭前,越振公司又向本院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再次将案由更正回承揽合同纠纷。第二次开庭的庭审中,越振公司当庭明确,其最终主张的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本案双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不一致,本院已将其归纳为焦点问题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了充分的辩论,经当庭询问,越振公司表示其诉讼请求没有变化。另查明,越振公司因本案诉讼与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已支付律师费8000元。
驳回原告成都越振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6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越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付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