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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名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大同市裕昌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5)大执字第42号
申请人山西名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商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大同市裕峰昌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大商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付贵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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