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新元建筑有限公司

临沂市新元建筑有限公司与临沂市罗庄区褚墩镇兰山前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2541号

原告:临沂市新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东册山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席庆堂,职务经理。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镇兰山前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镇兰山前屯村。

原告临沂市新元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镇兰山前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临沂市新元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市新元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仁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邵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