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2541号
原告:临沂市新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东册山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席庆堂,职务经理。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镇兰山前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镇兰山前屯村。
原告临沂市新元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镇兰山前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临沂市新元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市新元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仁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邵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