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新元建筑有限公司

临沂市新元建筑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某某镇兰山前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执2604号
申请人:临沂市新元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687266。住所地山东省费县蒙山路178号二楼费县经济开发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席庆堂。
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镇兰山前屯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1311MF14510512。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镇兰山前屯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永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新元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镇兰山前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新元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临沂市罗庄区**镇兰山前屯村村民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新元建筑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案件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311执26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厉建鹏
审判员  崔凡荣
审判员  刘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邵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