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新元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市新元建筑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1351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临沂市新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南头村。
法定代表人:席俊玉,经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新元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成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隋 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