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新元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1)鲁1302民申23号
***:
关于原审原告***诉原审被告临沂市新元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方不服本院(2015)临兰商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你提出如下申诉理由:1、你与被申诉人***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不是适格的原被告;2、原审没有向你送达诉讼材料,剥夺了你的抗辩权;3、原审认定的欠款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1、临沂市兰山区恒宝物资经销处系个体工商户,且起诉时已经注销,由经营者***作为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案涉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买受人处有临沂市新元建筑有限公司贝斯特欢乐谷项目部收料专用章并有***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以临沂市新元建筑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妥;2、原审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你邮寄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你拒收,依据相关规定,应视为送达。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3、原审认定的欠款金额系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欠条依法认定,并非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你方虽主张欠条系伪造,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因此,你提出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法予以驳回。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